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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新奇与张国刚、蒋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奇,张国刚,蒋其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77号原告陈新奇,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国刚,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其玲,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新奇与被告张国刚、蒋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二��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国刚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4月27日向我借款20万元,被告向我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向我支付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址找不到被告,且原告也提供不出二被告的其他住址。故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新奇的起诉。诉讼费4300元,退还原告陈新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炯审 判 员  相庆磊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