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新奇与张国刚、蒋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奇,张国刚,蒋其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77号原告陈新奇,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国刚,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其玲,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新奇与被告张国刚、蒋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二��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国刚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4月27日向我借款20万元,被告向我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向我支付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址找不到被告,且原告也提供不出二被告的其他住址。故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新奇的起诉。诉讼费4300元,退还原告陈新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炯审 判 员 相庆磊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