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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关于郭金伟与辛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伟,辛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郭金伟,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辛艳,女,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郭金伟与被执行人辛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1189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借款本金193400元及逾期违约金。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2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