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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德诺达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秀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诺达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秀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076号原告北京德诺达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定福皇庄村617号。法定代表人米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宏,男,1969年5月5日出生。被告李秀琴,女,1937年10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被告李秀琴向原告北京德诺达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9-2015共6个供暖季供暖费11784元及利息损失2673.78元。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被告李秀琴向原告北京德诺达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二〇〇九至二〇一五共六个供暖季供暖费共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四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李秀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