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骆某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某某,杨某某,王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刑终2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骆某某,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骆家营巷**号附*号。2015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天全县小河乡曙光村*组**号。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北街***号。2015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南瓜巷**号。2015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南瓜巷**号。2015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王某、刘某甲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骆某某、刘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天全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骆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骆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骆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骆某某撤回上诉。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15)天全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中康代理审判员 黄 敏代理审判员 刘海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双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