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玉军与罗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军,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9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军。被执行人罗彬。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李玉军与被执行人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8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6000元。执行中,申请人李玉军以双方当事人已私���协商解决完毕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9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