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5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王文娟与孙艳军���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娟,孙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5执异8号案外人黑龙江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羽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沙兴全,该公司职��。委托代理人任国臣,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文娟,女。委托代理人胡春雷,男。被执行人孙艳军(曾用名孙彦军),男。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明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王文娟与孙艳军、董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黑龙江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黑龙江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明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文娟与孙艳军、董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以(2015)明法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明水县府乾壹品小区A6号楼二单元301、302号房屋,该房屋是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案外人的工程款抵账楼房,所有权是实际施工人沙兴全所有,孙艳军不是实际施工人,对以���房屋没有所有权,案外人请求中止执行上述房屋。为支持其主张,黑龙江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情况说明(证明)一份;2、2015年4月18日收据一份;3、增汇-府乾壹品商住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一份;4、刘宏军、朱连杰、付亚洲证人证言各一份;5、证人吴士华、潘洪波、杨占玉、李业龙出庭作证。经黑龙江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调取了如下证据:明水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案卷中沙兴全支付工人工资联名表一份。申请执行人王文娟称,1、被执行人孙艳军将借款用于施工使用;2、沙兴全将工程转包给孙艳军的协议是有效的;被执行人孙艳军称,其不是实际施工人,没有获得实际利润,没有参与投资和管理,实际施工人和投资人都是沙兴全,执行涉及房屋都是抵顶沙兴全的工程款,与孙艳军没有关系。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的成立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为前提。本案中,案外人黑龙江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施工资质借予沙兴全使用,其没有实际施工、投资,其对执行标的不享有实体权利。故案外人黑龙江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黑龙江腾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崔 立 中审判员 李 洪 波审判员 ��梁永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聪处理过的文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