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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李蓉与宋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蓉,宋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李蓉,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宋雪琴,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蓉诉被告宋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蓉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执行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雪琴财产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宋雪琴财产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