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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临安市鑫马家俬厂与浙江省级机关府苑幼儿园、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鑫马家俬厂,浙江省级机关府苑幼儿园,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123-1号原告:临安市鑫马家俬厂,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北街道金马村*组中村片**号。投资人:俞昊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山、蒙慧西,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级机关府苑幼儿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延伸段府苑新村内。负责人:钟建芳。委托代理人:陈骏飞,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崔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文华、章一涛,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临安市鑫马家俬厂诉被告浙江省级机关府苑幼儿园、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安市鑫马家俬厂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安市鑫马家俬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8元,由临安市鑫马家俬厂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张文华人民陪审员  尉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