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河北旭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振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己,农民。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庚,农民。原审第三人河北旭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城城东南郝线2公里路南。法定代表人郝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振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原审第三人河北旭日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然不是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的财产,但是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的社会保险待遇。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赔偿金。本案首先要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谁是死者王保路的近亲属。原审第三人河北旭日食品有××由王某甲夫妇照顾。2011年12月1日的协议书既有调解人签字,又有村委会盖章,除被上诉人王某庚外,其他被上诉人均不认可村委会盖章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应进一步核实。另外,王保路的住院费用及丧葬费用都是双方之间谁负担的也应查清,待上述情况查清后作出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郝 诚审 判 员 袁景春代理审判员 孙跃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