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姚道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道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95号罪犯姚道彩。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9日作出(1996)阜中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道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姚道彩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3日作出(1997)皖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5日作出(1999)皖刑执字第263号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9月20日作出(2001)皖刑执字第710号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2006)宿中刑执字第234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宿中刑执字第1096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宿中刑执字第00232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姚道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道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道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道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代理审判员 姜 庆 文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