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一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田东与范应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东,范应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240-5号申请执行人田东。被执行人范应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威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范应春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天山支行4100620214332062银行存款400万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范应春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天山支行4100620214332062银行存款元扣划至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户内(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威海分行营业部,帐号:40100600001817029134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刘昌军审判员 梁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圣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