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小明与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小明,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小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负责人:王中毅,经理。再审申请人黄小明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以下简称庆业物业武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小明申请再审称:1.黄小明接房装修时,预交了装修保证金1000元,庆业物业武隆分公司未予退还,故其不交物管费有正当理由。2.黄小明接房时,小区合法的物管公司系重庆巨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庆业物业武隆分公司无权管理小区,无权收取物管费。原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黄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世纪·五龙城项目中龙泉丽景、龙井紫苑、龙湖人家三个片区分别为世纪·五龙城的第一、二、三期,建设单位均为重庆裕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升公司)。世纪·五龙城第一、二、三期在建时,建设单位裕升公司与庆业物业武隆分公司分别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庆业物业武隆分公司为其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服务期从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并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前期物业合同的备案登记。2009年9月5日,世纪·五龙城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在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2009年10月,世纪·五龙城业主委员会与武隆德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0年8月28日,世纪·五龙城业主委员会公开选聘物管公司,并与重庆巨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轮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后,巨轮公司进驻世纪·五龙城龙井紫苑即世纪·五龙城第8、9号楼开展物业服务。2010年12月15日,巨轮公司从世纪·五龙城撤场。之后,庆业物业武隆分公司进驻世纪·五龙城龙井紫苑,在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武隆县巷口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进行物业服务工作交接、财务清算,并按照《世纪·五龙城二、三期前期物业服务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2011年9月6日,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世纪·五龙城业主委员会未经多数人投票选举同意、有部分业委会成员不具备该物业小区业主身份等为由作出了撤销该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决定。黄小明是龙井紫苑9幢17-3的业主,其在2010年9月4日向巨轮公司交纳了装修履约金等费用,但该费用的退还,系另一法律关系,黄小明可另行依法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该合同对全体业主包括黄小明均具有约束力,庆业物业武隆分公司与黄小明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撤销了世纪·五龙城原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这说明世纪·五龙城原业主委员会并非合法成立的民事主体,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庆业物业武隆分公司系合法物业管理单位并按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黄小明应当按约支付物管费。故对黄小明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黄小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小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