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谭祥斌与黄庆、冯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祥斌,黄庆,冯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1261号原告谭祥斌,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黄庆,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冯勇,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祥斌诉被告黄庆、冯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祥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祥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由谭祥斌承担。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吉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