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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虹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虹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民初271号原告:深圳市虹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张丽芬。委托代理人:叶植蓬。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县。法定代表人:欧阳海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礼生。原告深圳市虹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永强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虹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植蓬、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礼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虹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16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8月14日三次在原告处购买树脂等,共欠货款52440元。后经多次向被告追收货款,被告一直无意付款。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2440元、利息40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欠原告货款52440元是事实,有对账单为证,予以确认,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无约定利息,故对原告的利息请求,我公司不同意计算利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7日和2015年3月13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销树脂等产品,货到验收合格45天内付清货款,供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货,最后供货日期为2015年8月14日。2015年10月26日经结算,截止2015年8月30日,被告尚欠货款52440元未付给原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款清单,确认欠上述货款。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2440元及按银行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40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52440元,有《购销合同》及被告立下的欠款清单证实,被告也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确认。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5244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利息4000元,被告没有按《购销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只约定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但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违约金应从逾期付款日(2015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欠原告深圳市虹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2440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给原告深圳市虹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二、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应从2015年9月30日起至付清货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深圳市虹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6元,由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付1211元,本院退回605元给原告深圳市虹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逢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