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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兰溪市吉吉彩有机肥料厂与浙江天保药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吉吉彩有机肥料厂,浙江天保药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00609号原告兰溪市吉吉彩有机肥料厂,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白山村东山**号。投资人胡浙彩。被告浙江天保药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水兰溪市水亭畲族乡盖竹里行政村。法定代表人陈岳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吉吉彩有机肥料厂与被告浙江天保药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溪市吉吉彩有机肥料厂以与被告浙江天保药材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吉吉彩有机肥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吉吉彩有机肥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吉吉彩有机肥料厂负担。审判员  邹可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倩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