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毅与被执行人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毅,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黄毅,男,生于1982年5月1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杨军,男,生于1983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军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金牛区茶店子正街某号住房。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军向申请执行人黄毅支付人民币39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杨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军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正街某号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