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东港国土资源局与丛忠家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丛忠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范洪斌。委托代理人李明、王成彬。被执行人丛忠家。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丛忠家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5]第05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东行执字第00476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所处罚事宜正在协调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协调完毕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东国土监字[2015]第05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