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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丁宽平与叶建亮、山东省聊城市蓝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宽平,叶建亮,山东省聊城市蓝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646号原告丁宽平,男,1959年2月9日生,汉族,住冠县。被告叶建亮,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山东省聊城市蓝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朱老庄驻地郊南新兴工业区6号。原告丁宽平诉被告叶建亮、山东省聊城市蓝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叶建亮驾驶的登记在山东省聊城市蓝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鲁PAA**挂号重型半挂列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叶建亮驾驶的登记在山东省聊城市蓝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鲁PAA**挂号重型半挂列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