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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严克福与任均民、夏红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克福,任均民,夏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918号申请执行人:严克福,男,汉族,1958年8月26日出生,四川省仪陇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任均民(曾用名:任均明),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四川省西充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夏红丽(系任均民妻子),女,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普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现查去向不明,并查被执行人夏红丽在库尔勒市普惠农场四分场有45亩土地(3-256),申请人现愿意以此地来折抵所申请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夏红丽名下位于库尔勒市普惠农场四分场的45亩土地(3-256,东靠赵文,南靠三支渠,西靠吾斯曼,北靠盐坑)以总价379251.06元的价格抵给申请人严克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