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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司素珍与赵树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素珍,赵树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833号原告司素珍。委托代理人李金安。被告赵树文。原告司素珍与被告赵树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12月31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素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安,被告赵树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15年5月初把被告房屋后的大树砍倒砸在原告家房上,把房沿砸坏一米多长致使房屋漏水,房内墙皮脱落,多次请被告清理被告不予理会。2015年8月27日19时左右工人在给原告家打混凝土地面,由于原告家地面较低下雨经常积水,原告把地面抬高十来公分,到达大门处向外打十来公分的斜坡,工人打好地面后,被告在原告家没人的情况下把大门的斜坡拔掉,原告儿子回家后和被告理论,被告叫十几个社会上的人强行扒完并向原告家扔砖头。退一步说如果原告多占了地方也不应由被告这样“执法”,何况原告没有多占地方。现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被告把树干移走,恢复原状即被告把原告房子北边房檐修好,把门前斜坡修好,并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砸在他们家院墙上的树有碗口粗,5、6米长,树是焦作大学院墙内的,可能是他们种的,也可能是野生的。大概在2015年4月份这棵树不知道怎么倒了,把被告家的水泥瓦砸烂了,被告没有管,后来原告盖房时让被告挪这棵树,被告说树不是被告家的不管挪。后来不知何时因何这棵树又砸到了原告的院墙上,被告不知道是谁挪的,树不是被告家的不应该由被告挪,也不应该由被告修房檐,原告所说的修的门前下坡路,修的坡度太陡,太长,占用了公共的道路,对居住在原告家东边的三户邻居出行、过车造成不便。原告门前的下坡路在刚铺好没硬化前被被告铲了,原告如果按照其他邻居的门前下坡路的坡度长度来修,被告不再阻拦,但不应该由被告来修。不同意赔偿原告800元损失。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经合议庭评议,总结争议焦点如下: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编号为1-3的照片3张,证明原告门前的路,被被告损坏;2.编号为4-6的照片3张,证明原告家北边的房檐被树砸坏;3.编号为7-9的照片3张,证明树仍搭在原告家的院墙上。被告质证后认为,原告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修的路太陡太长,所以被告才铲的;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但树不是被告家的,不应由被告来挪树、修房檐。本院对原告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真实有效,予以确认;证据2、证据3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异议成立,指向不予确认。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邻居,均居住在山阳区民政局东邻家属院内。2015年4、5月份左右原被告房屋后的一棵树翻倒砸在原告房屋北面小院的东围墙上,在翻倒过程中原告北侧房檐亦被损坏。2015年8月27日,原告铺设其家门前的下坡路,被告以原告所铺设的路面坡度太陡太长为由将该下坡路铲除,铺设该下坡路花费200元左右。原被告就上述事宜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本院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被告将原告铺设的下坡路铲除,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铺设的路面坡度太陡太长不予赔偿,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称被告将房后的大树砍倒损坏其房檐,要求被告移走树干并赔偿600元,但就上述事实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亦不认可,故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树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就铲除原告门前下坡路一事向原告司素珍赔礼道歉;二、被告赵树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司素珍200元;三、驳回原告司素珍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媛媛审 判 员  曹君萍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庆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