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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2709号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建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男。被告章杰,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讯公司”)与被告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讯公司诉称,原告曾系上海市闵行区洱海路XX弄某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4.61平方米;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应付物业服务费143.8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拖欠物业服务费,原告曾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拒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75.20元及违约金5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章杰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日,原告与上海市闵行区某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公共绿化养护服务、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等;原告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高层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70元;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应在每月25日之前履行交纳义务。上述合同到期后,原告遵循与莘庄镇房管办、某某居委会及业委会的约定,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3年10月31日。另查明,被告系上海市闵行区洱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之一,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4.61平方米。现原告以被告未缴纳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为由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物业服务合同、关于联讯物业做好撤离本小区前的善后处置工作的函、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律师函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系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包括被告在内的该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亦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被告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现被告未支付物业服务费,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575.20元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75.2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章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