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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安荣与甘肃宏宇变压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荣,甘肃宏宇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245号原告安荣,男,汉族,原系甘肃宏宇变压器有限公司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秀河沿。委托代理人焦兰钦,甘肃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宏宇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蓝科路。法定代理人张建友,甘肃宏宇变压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荣诉被告甘肃宏宇变压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安荣承担。审判员  刘光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党崧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