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2560号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柏桦。委托代理人胡洪。委托代理人杨珊。被告王霞,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成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