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月红与被告闫景峡、僧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闫某,僧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02691号原告白某,女,委托代理人常树山,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闫某,男,被告僧某,女,委托代理人赵双良,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闫某、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郭爱丽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