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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267-2号本院2016年3月23日对原告耿家永、郭亮、程艳萍、李艳梅诉被告李继光、龚高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十行后增加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程明明,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1页中第十行后增加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程明明,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员  郭媛媛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