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267-2号本院2016年3月23日对原告耿家永、郭亮、程艳萍、李艳梅诉被告李继光、龚高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十行后增加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程明明,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1页中第十行后增加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程明明,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员 郭媛媛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