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14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钟安庆与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安庆,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1462-1号原告:钟安庆,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陈昌杰,四川西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赵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英,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钟安庆诉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其管辖不适用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在立案时基于原告的诉求确定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但审理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或其他合同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或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成都市青羊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雨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李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