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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吉成诉被告沈阳市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成,沈阳市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128号原告:刘吉成,男,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沈阳市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58-178号。法定代表人:徐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成诉被告沈阳市绍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慈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向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