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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义桂与王体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桂,王体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王义桂,男,生于1976年11月21日,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王体顺,女,生于1974年3月7日,汉族,住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宜高执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委托宜宾市巨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高县庆符镇友谊路石门注区1幢3层住房一套(房权证号:Q000190**)。2016年4月29日买受人刘义(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6911063688)以23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高县庆符镇友谊路石门小区1幢3层(房权证号:Q000190**、建筑面积138.73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义所有。二、买受人刘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全部过户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华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