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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义松与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松,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陈义松,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生。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搬经镇人民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章亚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义松与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05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时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要求将本案委托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行,后被退回。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7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晓斌执 行 员  谢建良执 行 员  李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钱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