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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3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张重阳、刘小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重阳,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3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负责人陈力雄,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重阳。被执行人刘小红。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重阳、刘小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重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支付租金8804元,并支付以上述租金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刘小红对被告张重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张重阳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苏E车辆本院已经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8829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延杰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