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执字第00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宗贝与杨细凤健康权暨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贝,杨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385-1号申请执行人宗贝。被执行人杨细凤。宗贝与杨细凤健康权暨名誉权纠纷一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细凤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宗贝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从被执行人杨细凤银行账户执行扣划赔偿款11184.04元,并公告被执行人杨细凤应向申请执行人宗贝公开赔礼道歉法律事实,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宗贝依据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细凤健康权暨名誉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