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壮与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壮,王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47-1号原告王壮,市民。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伟,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壮与被告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壮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壮撤回的起诉。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