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刑更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方和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228号罪犯方和秋,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饶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和秋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和秋在2012年4月至2015年1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7次,单项表扬6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方和秋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方和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和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三0年四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