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执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彩珠与潘建云、任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珠,潘建云,任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3907号申请执行人王彩珠。被执行人潘建云。被执行人任巧。王彩珠与潘建云、任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彩珠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建云、任巧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民币10105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同意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39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叶 帆审 判 员 王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