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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66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会会等与张坡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会,李舒雅,李沛柽,张云兰,李存普,张坡,北京泰德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6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会会,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舒雅,女,2013年10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沛柽,男,2010年9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云兰,女,1949年8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存普,男,1951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坡,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泰德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4350室,组织机构代码:68289XXXX。负责人靳洪玉,经理。张会会、李沛柽、李舒雅、李存普、张云兰与张坡、北京泰德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利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通民初字第1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会会、李沛柽、李舒雅、李存普、张云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坡、泰德利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给付赔偿金等费用。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张坡、泰德利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泰德利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被执行人张坡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泰德利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被执行人张坡在北京市城乡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泰德利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被执行人张坡的任何有效财产信息。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12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米 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