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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邓瑞天与褚鑫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瑞天,褚鑫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001号原告邓瑞天,又名邓柏灵。委托代理人田红利,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鑫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瑞天与被告褚鑫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瑞天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瑞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瑞天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红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