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邓瑞天与褚鑫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瑞天,褚鑫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001号原告邓瑞天,又名邓柏灵。委托代理人田红利,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鑫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瑞天与被告褚鑫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瑞天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瑞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瑞天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红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