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景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德州市德城区富泰经贸职工医院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州市德城区富泰经贸职工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127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景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韩瑞清,局长。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富泰经贸职工医院。法定代表人魏金有。申请执行人景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德州市德城区富泰经贸职工医院作出的景工商处字(2015)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景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景工商处字(2015)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景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景工商处字(2015)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景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景工商处字(2015)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琳琳审判员 王丽妍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