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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薛运友与乐山市信托贸易服务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薛运友,男,生于1971年9月20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乐山市信托贸易服务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南路245号。法定代表人姚进。本院在执行薛运友申请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乐山市信托贸易服务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川11民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乐山市信托贸易服务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6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生对被执行人乐山市信托贸易服务公司不予破产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审判长童红兵审判员  戴豫州审判员  王永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