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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437号原告蒋某,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韩跃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