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樊荣传与黄书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荣传,黄书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240号原告樊荣传。委托代理人王镇,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书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荣传与被告黄书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荣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荣传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荣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荣传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迎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