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闵监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闵监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366号原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漆春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红翠,女,汉族,1980年9月5日生,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闵监辉,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闵监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闵监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泓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