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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刑更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伟松合同诈骗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松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更764号罪犯陈伟松,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5日。执行机关因罪犯陈伟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记功;另1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伟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东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