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15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纪罗平与尹德福、李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罗平,尹德福,李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561-2号原告纪罗平。被告尹德福。被告李苒。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罗平诉被告尹德福、被告李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罗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德福、被告李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纪罗平负担。审判员 丁青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