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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15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纪罗平与尹德福、李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罗平,尹德福,李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561-2号原告纪罗平。被告尹德福。被告李苒。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罗平诉被告尹德福、被告李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罗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德福、被告李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纪罗平负担。审判员  丁青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