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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中青与刘青山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青,刘青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874号原告胡中青,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刘青山,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中青与被告刘青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中青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中青以与被告刘青山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