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中青与刘青山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青,刘青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874号原告胡中青,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刘青山,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中青与被告刘青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中青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中青以与被告刘青山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