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训与姚德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1971年5月2日生,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73年2月2日生,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梁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姚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姚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凤台支行存款1414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