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魏刚与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刚,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974号原告魏刚,又名魏东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文娅。被告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关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刚与被告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文娅,被告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的法定代表人关兵及委托代理人陈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刚诉称,被告驻马店市世联商贸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其借款84285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驻马店市世联商贸公司至今未能返还借款。现要求被告驻马店市世联商贸公司返还借款84285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被告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不欠原告魏刚842850元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请求驳回原告魏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起,被告驻马店市世联商贸公司分数次向原告魏刚借款。借款后,驻马店市世联商贸公司陆续返还部分借款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7月14日,经双方结算,驻马店市世联商贸公司尚欠魏刚1264100元借款未能返还。因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无力返还借款,同日,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和魏刚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借乙方(魏刚)人民币1462900元(实际借款金额为1264100元)用于汝南世联商贸城开发建设,现因甲方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归还乙方借款,经双方充分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法解决借款偿还问题。1、甲方将其在汝南县城开发的世联商贸城商品房292.58平米出售给乙方,双方协商的商品房出售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元整。乙方购房款用甲方未偿还的借款冲抵。甲、乙双方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购房款收据);如甲方提前还款,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行终止,乙方需交回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甲方如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月内全额偿还乙方借款,上述商品房所有权由乙方归还甲方,乙方配合甲方把房屋所有权变更到甲方名���或甲方指定人员名下;3、甲方如在签订本协议三个月后不能全额偿还乙方借款,乙方有权出售上述商品房,出售价格甲方不得干预,出售商品房得款多少是乙方的事情,与甲方无关。乙方转售商品房后,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为购房者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4、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乙方不得到县房管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甲方出售上述房产或办理抵押贷款时乙方必须同意,并把售房款或货款支付乙方后,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向魏刚有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魏刚于2015年7月14号购世联中心城门面房购房款壹佰贰拾陆万肆仟壹佰元(1264100)自2015年7月14号至2015年10月14号之间利息为月息2%”。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又对协议书中约定292.58平米商品房进行了调整,变更为由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以168.57平方米的商品房抵偿魏刚842850元借款。随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为汝南县世联中心城第7幢1单元726号房;建筑面积为168.57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元;交付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之后,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向魏刚出具842850元收款收据一份。下余421250元借款由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另行向魏刚出具借条一份。后因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又未为魏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且因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造成合同约定的世联中心城第7幢1单元726号房被本院依法查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和房屋无法交付,原告魏刚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对截止至2015年7月14日尚欠魏刚1264100元借款未能返还这一事实不持异议,应予采信。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有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分析,该协议书实质内容是双方对返还借款的协商和约定,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协议约定的所购房屋也仅是对借款返还方式的一种约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因签订有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发生改变。且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在协议书签订后未在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又未能为魏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同时因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造成合同约定的房屋被本院依法查封,房屋无法交付,合同无法履行,协议约定的借���返也方式无法实现。在协议约定的以房屋抵偿借款的借款返还方式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被告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应依法负有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魏刚要求被告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借款842850元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辩称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刚返还借款84285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从2015年7月14日计至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30元,减半收取6115元,保全费4720元,共计1083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