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程能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程能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宣城市。负责人:马毅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程能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30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天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