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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乐强、章礼亭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章礼亭,李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553-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章礼亭,男,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李乐强,男,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宣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章礼亭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李乐强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庭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章礼亭、李乐强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礼亭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乐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中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