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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非诉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艳丽与被执行人松原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杨艳丽,松原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非诉执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杨艳丽,女,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艳丽与被执行人松原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松宁劳人仲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136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53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30日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1700元。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单位帐户无存款,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能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松宁劳人仲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