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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万桂侠与赵洪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桂侠,赵洪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303号原告万桂侠,女,汉族,1954年生,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赵洪文,男,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万桂侠诉被告赵洪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